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我单位对当事人黄丽芳在清远市人民三路34号卧龙·五洲世纪城博学苑12号楼32层02号楼顶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加建建筑物的行为作出了《限期拆除告知书》(城区城执拆告〔2024〕14号)和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(城区城执行听〔2024〕14号)。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的有关规定,现将上述《限期拆除告知书》和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公告送达。
当事人黄丽芳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3号区吉信街城监大楼3楼(联系电话:0763-3630282)领取《限期拆除告知书》(城区城执拆告〔2024〕14号)和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(城区城执行听〔2024〕14号),逾期即视为送达。
附件:1.《限期拆除告知书》公告送达名单
2.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公告送达名单
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
2024年7月8日
附件:1.《限期拆除告知书》公告送达名单
序号 | 当事人姓名 | 违法事实 |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|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|
1 | 黄丽芳 | 当事人于2022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,擅自在清远市人民三路34号卧龙·五洲世纪城博学苑12号楼32层02号楼顶天台及阳台加建建筑物,涉案建筑物共3个,具体情况如下:建筑物1,位于楼顶天台,为混凝土钢架结构房屋,呈不规则形状,周长约4.5米,建筑面积约9平方米;建筑物2,位于32层与楼顶天台之间,为混凝土封顶钢架结构楼板,长约7米,宽约4米,建筑面积约28平方米;建筑物3,位于3202号北向阳台上方,为阳台混凝土封顶钢架结构雨棚,长约16米,宽约1.2米,建筑面积约19.2平方米;上述3个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约为56.2平方米,均已施工完毕。 |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,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。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条、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,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、申辩意见。逾期未陈述、申辩的,视为放弃陈述、申辩权利。 | 《限期拆除告知书》(城区城执拆告〔2024〕14号) |
附件:2.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公告送达名单
序号 | 当事人姓名 | 违法事实 |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|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|
1 | 黄丽芳 | 当事人于2022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,擅自在清远市人民三路34号卧龙·五洲世纪城博学苑12号楼32层02号楼顶天台及阳台加建建筑物,涉案建筑物共3个,具体情况如下:建筑物1,位于楼顶天台,为混凝土钢架结构房屋,呈不规则形状,周长约4.5米,建筑面积约9平方米;建筑物2,位于32层与楼顶天台之间,为混凝土封顶钢架结构楼板,长约7米,宽约4米,建筑面积约28平方米;建筑物3,位于3202号北向阳台上方,为阳台混凝土封顶钢架结构雨棚,长约16米,宽约1.2米,建筑面积约19.2平方米;上述3个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约为56.2平方米,均已施工完毕。 |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,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。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六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第(一)项的规定,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。如当事人要求听证,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。逾期不申请听证的,视为放弃听证权利。 | 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(城区城执行听〔2024〕14号) |
附件下载: